赵鹏律师专业从事刑事辩护,自执业以来,参与承办各类刑事案件百余起,涉及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公务、盗窃、危险驾驶罪、诈骗、组织卖淫、开设赌场、贩卖毒品,职务侵占、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集资诈骗... 详细>>
律师姓名:赵鹏律师
手机号码:18621365625
邮箱地址:18621365625@163.com
执业律所: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上海市漕溪北路88号圣爱大厦23层(徐家汇地铁站八号口)
一、被人持刀抢劫时用手中的刀捅死对方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被人持刀抢劫时用手中的刀捅死对方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需要满足的条件
1、侵害现实存在。
意思是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是主观想象而实际却不存在的。比如说,夜晚,一对夫妻走在路上,突然,妻子的钱包被从后面突袭的两名劫匪抢劫,丈夫立马和两名劫匪展开搏斗,此时一位走过的便衣警察见状,立马跑过去朝争斗的丈夫打过去,试图制服。丈夫以为便衣警察是劫匪同伙,而将警察打伤。此时,可以说,丈夫误以为警察是不法侵害者而对警察实施防卫,而客观上,警察并不是不法侵害者,那么,丈夫打警察的行为就不够成正当防卫。
2、侵害正在进行。
意思是要求面临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不法侵害,不能是侵害还没发生,也不能是侵害已经结束。例如,夜晚,我走过一个胡同,定眼一看,竟然有一个男子刚刚结束对一个女子的强奸,义愤填膺之下,我将男子打伤了。此时侵害已经结束,打伤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伤害行为了。
3、具有防卫意识。
意思是防卫人需要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是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而不能是不法侵害。典型的如相互斗殴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4、针对侵害人实施。
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比如,甲追杀乙,并带着他的儿子前来,乙心想我打不过你我还打不过你的儿子吗?结果把甲的儿子打成重伤,这就是犯罪行为。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就是超过了适当的限度。比如说,一对夫妻吵架,男的伸手打了妻子一巴掌,“我”箭步上前,将那个丈夫打倒在地,由于女权主义思想的影响,越想越气,用力过猛,给打死了。此时,“我”的行为就属于防卫过当,是过时致人死亡罪之类的犯罪行为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